登记号:CNDR-2012-00004 常政发〔2012〕1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宁市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1― 常宁市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下称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用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湖南省2011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湘财预〔2011〕101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要求,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会保障、生态、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欠账,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市发改局、财政局按照《常宁市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转移支付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报送上级审批。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所有资金拨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2―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管理和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审计。有关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人大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 市财政局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 主题词:资源枯竭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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