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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2-05-07 15:42:27 字号:

  登记号:CNDR-2012-01006

  常政办发〔2012〕4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常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办发[2011]34号)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我市人社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全国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市管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即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务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l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 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我市总体控制目标为0.5:3.5:6。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省里下达的具体标准执行。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量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全国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我市暂时分为四个等级,即二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应用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需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4、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

  25、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衡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我市人社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各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审核汇总后,报我市人社局核准。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经我市人社局同意,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审核确定。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衡阳市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我市人社局审核后,报衡阳市人社局核准确定。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33、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的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我市人社局同意后实施。

  34、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所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我市人社局审批。

  对于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设岗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在首次岗位设置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

  35、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我市人社局核准。

  36、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衡阳市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衡阳市人社局按核定的岗位数核准后,报省人社厅批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我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38、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衡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我市人社局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岗位工资兑现

  39、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八、组织实施

  4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负责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1、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我市人社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执行。

  42、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人员聘用情况填入《衡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另行制定),发生变更异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并登记入册,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依据,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3、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防止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发生。对不按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4、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5、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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