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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农户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2012-09-12 10:14:54 字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农户

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农户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

 

常宁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农户基本生活

救助统一保险方案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258号)文件精神和承保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为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广大农户在受灾致损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现制定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农户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坚持迅速、准确、及时、合理的原则

(四)坚持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

二、承保工作内容

(一)保险方式:

1、本保险采用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农户自筹、市场作、统一保险的方式。严格执行五个统一,即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期限,统一保险责任、统一赔偿标准

2、由政府授权各乡镇办事处为投保人。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末当地农户总数,代表全市所有农户分别与承保公司签订《常宁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合同》。

(二) 被保险人

凡户籍登记在常宁市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以各乡镇为单位,按所辖区域的农业户户主登记造册(详见附表),户主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姓名完全一致,投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实名、实房投保。

(三)保险对象及范围 

1农房

坐落于乡村农户所有且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一户多房的,仅承户主常年居住的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危房、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2、灾后农户基本生活救助

(四)保险金额

每户农户保险金额为6000元。其中:

1、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5000

2、灾后农户基本生活救助保险金额为1000

(五)保险费

农户自筹每户5元,政府财政补贴每户6元,合计保险费为每年11元。其中:

1、每户农户每年住房保险费为10元;

2、每户农户每年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为1元。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公司承保且缴纳全部保险费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保险责任

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场所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农户住房损失,从而造成农户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三、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及时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在24小时内及时报案,报案电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5518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9558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95519

所有保险公司接案电话,均为24小时全天候服务热线。

(二)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以后,及时跟被保险人联系并到现场查勘定损。要求被保险人在及时报案后并保护好现场。

(三)资料收集

被保险人应提供户主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居住地乡镇级证明,户主本人银行帐号和气象资料证明。

(四)赔偿标准

每户住房全倒按5000元赔偿,生活救助金按1000元赔偿;住房半倒按2500元赔偿,生活救助金按500元赔偿;部分损失按房屋实际损失在少于2500元的范围内赔偿,生活救助金按少于500元的范围内赔偿。年度内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达到住房保险金额5000元,生活救助金1000元以后,该户保险责任终止。(全倒: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2/3以上;半倒: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以上,2/3以下;部分损失;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以下;房屋主体结构:指基脚、墙体、木材、瓦片、钢混及附属材料)。

(五)赔款兑付

保险公司在收齐被保险人提供所有必备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六)追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

(七)受益原则

谁投保谁受益,保险公司对未投保或投保清册无户主姓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责任免除

1、不属于本保险范围内的财产:危房、厕所、禽畜间、杂物、牛栏、猪舍、简易搭棚、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物。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事故。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二)被保险人在出险后24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施救并保护好现场。

(三)被保险人应当覆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出险后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五、保险人义务

(一)及时做好承保出单工作。

(二)及时做好理赔各项服务工作,客观公正核算赔款。

(三)及时兑付赔款。

六、承保机构及其份额

本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机构、按划分份额和区域承保。

各保险公司承保份额和范围详见附表

七、承保公司主管工作联系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宁公司:   彭双高同志:13707479700 

元同志:13875615598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常宁公司:   吴传平同志:13973153571

中国人寿产险公司常宁机构:   吴国成同志:13973453053

八、本方案经三家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全面实行统一、限于篇幅,未尽事宜,详见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并以保险条款为准。

九、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1—731号为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81—831号为摸底登记造册阶段

第三阶段:91—930号签单收费阶段

(二)各承保保险公司在每年保险期满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呈报理赔报表

(三)本保险各承保公司和承保公司划分份额,下一年度根据本年度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反馈情况,评选优劣,再重新决定承保公司和其份额。

1、常宁市农房保险承保范围划分情况

2、常宁市     乡镇农房统保农户投保花名册

3、常宁市     乡镇五保户、特殊困难户投保花名册

4、常宁市     乡镇农房统保汇总表

附件1

常宁市农房保险承保范围划分情况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5个乡镇)  

罗桥镇   大堡乡   兰江乡   庙前镇   三角塘镇

柏坊镇   盐湖镇   荫田镇   西岭镇   官岭镇

烟洲镇   江河乡   水口山办事处   宜阳街道办事处

泉峰街道办事处

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6个乡镇)

洋泉镇   白沙镇   胜桥镇   弥泉乡   蓬塘乡

培元街道办事处

三、中国人寿产险公司(6个乡镇)

新河镇   松柏镇   板桥镇   塔山乡   宜潭乡

天堂山办事处

登记号:CNDR-2012-01016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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