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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19 17:14:37 字号:

  登记号:CNDR—2015—01015

  常政办发〔2015〕19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进入。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的招聘工作在招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单独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每年11月份前分别向市人社局、市编办申报次年用人用编计划。市编办审核用编计划,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后,报衡阳市编办审批。市人社局根据用编批复统一制定招聘方案,提交市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再报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社局核准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在编制限额内,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可作为紧缺型人才引进。这两类人才的引进,经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社局同意后,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招聘方案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由用人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招聘工作。市纪委、市人社局对招聘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调 配

  第十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在编制限额内,事业单位需从常宁市内在编人员中引进专技人才,在单位性质、编制类别、经费形式、个人身份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公开选拔,按照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用人单位有余编的情况下,并且单位性质、编制类别、经费形式、个人身份相符合的条件下,方能启动调动程序。

  (二)在用人单位有余编的情况下,允许以下三种类型的在编人员调动: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入事业单位;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未经公开招考,实行“三个严禁”:1、严禁非公务员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严禁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严禁企业工作人员直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配的,由组织部门审核,按照有关政策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承办市党群系统工作人员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含副科)以上人员的调配。

  市人社局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含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调配。

  第十三条 本市各部门之间、系统内部,按照以下程序依次办理调动手续:

  1、拟调动的人员按调配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对其调动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意见,经编委主任审批后,发商调函。

  3、市编办对调入单位进行编制审核,在编制有余的情况下,报市编委主任审批。

  4、市编委主任审批后,组织或人社部门发放调配通知,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异动通知单。

  5、相关人员再凭调配通知和入编通知到组织和人社、财政部门办齐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和养老保险等手续。

  第十四条 跨地区调动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交流、借用、停薪留职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援藏、援疆人员必须由组织派遣,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不影响提拔使用、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跟班学习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跟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严禁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原有借用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上班。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借入单位、借出单位申报,由借入单位、借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编委主任同意后才能借用,并明确借用时间。

  单位招用厨师、门卫、保洁员、司机等聘用人员,各单位只能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全部实行劳务派遣。

  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严禁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对原已停薪留职的,单位要通知限期返岗上班或申请辞职,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岗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辞退处理,事业单位与本人解除聘用合同。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和竞聘上岗造成的分流人员,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实行停薪留职。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自主创业。

  第五章 辞职和辞退

  第十九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辞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一)辞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二)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辞职人员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审批,作出同意辞职或不同意辞职的批复。

  (三)所在单位负责将辞职人员批复文件和辞职审批表报送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一份,本单位自存一份、本人档案留存一份,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被辞退人收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休病假和脱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凡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凡休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入、出院记录和住院发票复印件,三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市人社局组织鉴定的病残证明书,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党群系统工作人员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原各单位已审批的人员要求按此规定一律重新审批,否则按吃空饷论处。

  第二十六条 脱产学习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未经批准脱产学习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其脱产学习期间所领工资全部追缴。

  经批准脱产学习的,要与单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公务员岗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副科级以上(含副科)公务员的任职期限由组织部门审核,按照有关政策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股级以下公务员在同一职位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应实行轮岗。从事与财务、物资等有关工作的公务员轮岗离职时,应进行离岗审计。

  第三十一条 非公务员不得在公务员岗位任职。

  第九章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编制员额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第十章 退休

  第三十五条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无权自行划定内退年龄。所在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时,不需征求本人意见,由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正式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办妥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办理出编手续。

  各单位严禁留用、返聘退休人员。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追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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