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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水松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2-19 17:16:03 字号:

  常政办发〔2015〕1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水松地区规划范围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水松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常宁市水松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口山办事处和松柏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水松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水松规划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宁市人民政府对水松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项目协调组负责拆迁安置日常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拆迁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拆迁安置方式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在依法依规完成拆迁程序和手续后,水松规划区集体土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 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依据。

  第五条 拆迁安置分产权置换(即以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并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安置:

  (一)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正房面积的安置按拆迁正房面积与安置房1:1的比例实行产权置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的,另按拆迁正房面积的20%给予奖励。

  (二)对拆迁户的偏房、杂房、附属设施按附表1的标准实行货币收购。

  (三)对家庭成员较多,正屋拆迁面积较少且住房比较紧张的被拆迁户,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即在实行房屋置换后,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未达到60平方米的,可以按人平60平方米予以安置,置换后与置换前正屋面积之差按第四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补差置换。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公共建筑物按附表1的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并按拆迁公共正屋金额50%支付节地奖。

  第六条 产权置换按安置面积实行异地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协调组负责统一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分配。按楼梯房多层的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设期限为24个月。

  第七条 在安置房建设期内,对需过渡的被拆迁户的搬家费、农具费、过渡费按附表3标准发放;安置房分配后,再续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第三章 户头及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申请人的户头确认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户籍管理部门户口登记为依据确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户可确认为单独户头:

  1、在水松规划区内拆迁时,夫妻双方不论其户口是否分拆,只计算为一户;

  2、户口在水松规划区,未婚独生子女已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单独计算一户;

  3、被拆迁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只认定一个户头。

  第九条 安置人口的计算

  (一)安置人口的计算以项目首个签约日被拆迁户家庭在水松规划区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数为计算依据。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计划生育和人口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1、在水松规划区原常住户口服现役的义务兵,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的士官和在校学生(不含在职生等),回乡大、中专毕业生(指户口已迁回原籍,且本人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供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2、离婚后长期居住水松规划区,户籍未从嫁入或入赘地迁回的原籍农业人口,由本人申请,凭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离婚证和村委会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其本人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其他人员不享受安置人口的政策;

  3、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且此后没有再生育并签订了只生育一孩承诺书的家庭,如夫妻双方的户口均在当地的,增加一名安置人口,如夫妻双方户口只有一方在当地的,增加0.5个安置人口。

  (三)其他

  1、被拆迁户内寄居、寄养和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2、无住房,又未享有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纯空挂户,以各种投资、合资、合股名义建房的,一律不以房安置。

  3、原籍在、现籍不在的拆迁户,其本人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在水松规划区内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其配偶、子女的户籍不在水松规划区内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4、建设项目征地公告发布之后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认作安置人口。不符合第八条分户条件的,分户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章 产权置换及互补标准

  第十条 安置房参照国家相关房屋建筑标准执行,内墙为普通粉刷(不刮白灰),外墙贴墙砖,水电到户,独立水电表,铝合金窗、防盗门。对拆迁正房面积实行产权置换。置换计算方式如下:

  (一)拆迁正房补偿按附表1的标准计算,并建立结算专户储存。

  (二)安置房置换价(楼梯房)560元/ m2,另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详见第十四条,并由拆迁安置户承担。

  (三)奖励面积不计算费用。

  第十一条 凡拆迁面积人平(自然人)不足60m2的合法拆迁户和无房户,按人平60m2安置房面积安置,补足60m2面积部分,楼梯房按560元/m2计算;超出人平60m2的安置面积楼梯房按1080元/m2计算。此外,均外加安置房层次调整系数计价,并由拆迁安置户承担。

  第十二条 因安置房户型原因,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楼梯房按1080元/ m2计算,超出部分补差金额和安置房层次调整系数均由拆迁户承担。

  第十三条 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分别为110m2、130m2、165m2三种(最终以安置房户型实际面积为准),在规定安置面积内拆迁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搭配户型(但有3套或3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搭配1套六层的安置房),安置房分配最终以项目协调组及结算领导小组核定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楼梯房层次调整系数:1—2层加30元/ m2,3—4层加40元/ m2,5层不加不减,6层(顶层)减140元/ m2。

  第五章 拆迁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拆迁户与项目建设协调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所有物品按项目建设协调组要求搬至项目建设征地红线外。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如损害他人利益及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 安置房的一楼住宅下的门面、杂房或车库,按下列方式出售。

  (一)确保每套安置房能按楼梯房置换价560元/㎡购置一间杂屋(面积8-10㎡)。

  (二)门面或车库由项目协调组另行出售,拆迁安置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第十九条 拆迁户不需要以房安置或安置剩余的拆迁正房面积可以由项目协调组按1080元/m2予以回购(计算式为:附表(1)拆迁正房补偿价+节地奖50%+产权置换奖20%)。但回购协议必须在分房前签订;在安置房分配前,拆迁户之间不得私自转让拆迁面积和住房安置指标。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项目协调组按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建成完工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项目协调组组织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分配。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安置房分配及结算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项目协调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征地拆迁负责人、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的分配程序:安置房分配及结算领导小组拟定安置房分配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交由项目协调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户必须服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在安置小区内私自搭建临时建筑,防盗网安装不能超建筑物外墙。

  第六章 拆迁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拆迁协议签订时,按拆迁正房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规定期全部拆除并搬迁至项目征地红线外,再给予2%的奖励。另外,实行以房安置的,按拆迁正房占地面积支付300元/㎡节地奖。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安置户只缴办证工本费,其他费用由拆迁方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置小区建设要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拆迁户代表参与选址、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规划建设公共文化活动中心用于公共文化活动,并安排适度规模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已有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拆迁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拆迁户自愿以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常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附表1.doc

  2、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附表2.doc

  3、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其他补偿费标准附表3.doc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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