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0003
常政通〔2016〕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非法加油站(点)进行打击取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规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商务和粮食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含流动加油车)、储存成品油的,均为非法经营站(点),必须按照商务和粮食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要求,自通知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关停,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逾期,各职能部门(商务和粮食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将依法拆除加油设施,没收成品油和加油设备,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违者由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四、监督举报电话:
0734—7249803、12312
0734—7240052、12315
2016年1月14日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