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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容积率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2016-02-20 14:21:19 字号:

  登记号:CNDR—2016—01001

  常政办发〔2016〕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项目容积率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建规〔2012〕22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衡财非税〔2012〕220号《关于变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征收办法》、衡规〔2012〕188号《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程序》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有关问题处理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前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平面图或市城乡规划部门已许可的项目,其容积率超出原规划条件规定值的,不予追缴土地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不按批准方案或许可的内容实施,违规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超容积率的,超出部分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时间节点的土地基准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二、2012年10月11日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引起容积率变化的,不予追缴土地价款。

  (一)车库、煤房、杂屋、地面架空层超高等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房顶造型、隔热层等增加建筑面积的(房顶造型、隔热层不计入房屋产权面积);

  (三)阳台面积有变化的。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11日,因方案调整增加建筑面积而超容积率的,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时间节点的土地基准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四、已规划验收但未办产权登记的项目,如超容积率,在产权登记环节补缴土地价款。

  五、个人建房超容积率的,只罚款,不予追缴土地价款。

  六、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工、房产等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对接,强化配合,互通情况,共同把关,形成监管合力。对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七、加大土地价款清缴追缴力度。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原超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在两个月内将清查情况、超容项目处理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予以明确回复。对恶意拖欠土地价款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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