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2002
常发改〔2016〕31号
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0〕27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服〔201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征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执行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下属三个环卫所分片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凡在城区(含三个街道办事处)范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常单位、生产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小区及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费,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
三、收费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城镇居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等分类征收(详见附表)。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城镇自来水消耗量0.3元/ m³随城镇供水价格合并征收,对自备水源等没有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按6元/户·月收取。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常单位:按城镇自来水消耗量0.3元/ m³随城镇供水价格合并征收。对自备水源等没有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3元/人·月计收。
3、生产经营场所(含各种生产经营门店、摊位、市场、屠宰场等):按不同行业的实际营业面积1-3元/㎡·月计收。
4、运营车辆:按车辆类别分类征收,客车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座位数2元/座·月计收;货车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载重量7元/吨·月计收。
四、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1、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依据我市自来水低保优惠政策,同步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即每户每月免收5m³用水量的垃圾处理费。
2、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不得再向居民收取卫生费,同时对学校学生和医院住院的患者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征收管理
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代征与直征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其它征收部分由泉峰环卫所、培元环卫所、宜阳环卫所按所辖区域负责上门征收。所收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水口山镇、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同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水口山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征收、管理。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常价字〔2010〕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抄送:衡阳市发改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市法制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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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