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6-01015
常政办发〔2016〕1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常宁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安置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留地安置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常宁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建房、拆迁安置建房以及原已批准的留地安置建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市政府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以及预留安置用地建房。包括拆迁安置房、留地安置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新版总规(2015—2020)所确定的27平方公里的用地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宁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建工、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城市规划区内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市政府办城建组,办公室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办事处)是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统规统建的工作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村民住房及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的普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安置房的摸底调查和安置房分配方案的制定;负责审查村民建房申报资料;组织协调村民宅基地和安置房土地调整,协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定点;负责其辖区内村民建房和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村民住房和安置房的选址定点;负责审查村民住房和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民住房和安置房的放线、验线、竣工验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置用地和村民宅基地的征用、审批和颁证;会同相关重点项目服务组对征地拆迁以及安置地面积进行审核,办理土地调整手续和调解土地纠纷;负责安置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测量。
第九条 市住建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村民住房和安置房违法施工的立案查处。
第十条 市房产局负责对拆迁安置房面积的核定;负责办理村民住房和安置房产权登记和变更,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和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两到三处集中建设点(大的村可适当增加一到两处),实行统规统建。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
(二)交通相对便利,设施相对配套,建设成本相对较低,且具有一定升值空间和发展潜力;
(三)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乡镇(办事处)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
(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用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村民建房、征地拆迁等实际数量,提出村民建房、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乡镇(办事处)、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及各乡镇(办事处)应建立档案,确保村民建房和安置用地管理有序。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户或少房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进行确定,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且一户最多两套住房。独生子女户可增加1个人的指标。
第六章 报批报建
第十九条 村民申请建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乡镇(办事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由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安置房、村民建房设立简易审批程序。相关的承办单位要快捷高效办理批建手续,限时办结,不予受理报建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划要求,且在集中建设点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的审批
根据审定的征地拆迁数量,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划定安置用地红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批和用地红线手续,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实行一站式审批。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气象、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承办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协调相关环节。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安置可由市城乡投实施统规统建。村民建房和安置房,按照村民自愿原则,也可由市城乡投作建设业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村民按成本价回购安置房。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本集体组织村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村组以土地资产(留地安置地)入股参与商业开发,制订具体的合作方案,合作方案须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由乡镇(办事处)加强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严禁村民无序建房,加强对原留地安置建房的管理。对不愿接受统规统建的,规划审批环节从严控制建筑层数、建筑规模、建筑退让等指标。各有关部门不得减免相关费用,对分户建设的村民住房和安置房,不得变更其原有土地性质和用途,房产登记环节注明“村组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实施的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实行下列奖扶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允许集体土地按程序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视其规划实施情况,从土地出让金列支一定比例返给村组集体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三)房产登记作为完全产权登记,允许上市交易,所有商业产权留作村组集体资产,禁止分割到户,禁止转让;
(四)经规划验收合格,村民住房和安置房集中安置点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承担;
(五)各有关部门积极包装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组织集体道路、供水、供电、广场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的村民建房,鼓励按照结构合理、通风透气、美观实用的原则实行统规自建,除有关政策奖励外,市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上的项目不再实施预留安置。但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作村民建房,具体面积由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村民住房现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