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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1-01 16:33:38 字号:

  常政办发〔2016〕2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

  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1日

  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

  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广济水库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常宁市广济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调整报告》和常政办发〔2014〕44号、常政办函〔2014〕86号、常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调整实施办法》。

  第二条 搬迁安置坚持“依据政策、尊重意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不留后患”的原则,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移民生活不低于或者高于原有水平”的总体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分别参照73号文件附件1、附件2标准施行。其中房屋结构补偿已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费用和房屋基础费用。

  第六条 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没有任何权属证件的建筑物;

  (二)违反停建《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四)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第七条 具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合格手续,在水库建设停建通告发布的同期房屋基础工程已动工后停止建设的,按国家相关标准补偿房屋地基平整费用和房屋基础费用。

  第八条 库区移民安置有如下三种方式:

  1.货币安置;

  2.实物集中安置;

  3.后靠迁建安置;

  被拆房屋的移民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必须在库区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凭证)或持有购房合同。

  属移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屋的及双河村十二组受影响的十户瑶族少数民族户每户按1200元/㎡的标准购买一套安置楼房,不享受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奖励政策。

  第九条 拆迁村民住房实施货币安置的,按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另以55㎡/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下同)按216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拆迁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补贴。

  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的,可以按本条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条 选择实物集中安置的,被拆迁的住房按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以55㎡/人核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建筑面积。成套安置房在核定安置面积之内的由被拆迁人按600元/㎡的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的,由被拆迁人按1200元/㎡的价格购买。

  实物集中安置地点在城区泉峰苑旁,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120㎡/套。

  安置楼梯房层次调整系数按常政办发〔2015〕2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选择后靠迁建安置的,拆迁房屋按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新宅基地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负责在双河村范围内调剂,实行集中安置,宅基地的平整费用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负责。

  第十二条 上述三种安置方式中除实物集中安置方式外不再规划护林房的安置用地。

  第十三条 拆迁户的偏房、杂房、附属设施及非生活性正房按73号文件附件1、2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对所得补偿不足以自行建设房屋的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由塔山乡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其纳入爱民房或精准扶贫等受助范围,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住有所居。

  第十五条 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实行长效实物补偿的生产安置方式,按照广济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取以上三种安置方式的拆迁户,经审核符合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第十八条 拆迁住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临时安置补偿费2000元/人;

  (二)实物集中安置和后靠迁建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00元/人/月。后靠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实物集中安置补助24个月。实物集中安置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但实物集中安置提供现房安置的,补助12个月。

  第十九条 青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与分类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农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属设施按73号文件附件3—1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果园、茶园等按73号文件附件3—2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对个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附件3—3、3—4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征收住房底层建筑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50元/㎡。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下列房屋按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

  (一)学校、办公用房等(其设施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 坟墓的迁移补偿按73号文件附件4的标准办理。

 

  第三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配合搬迁安置的移民户实施奖励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搬迁日期前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移民户在规定搬迁日期前完成搬迁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属于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移民户,选择实物集中安置方式的,其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5㎡/人,在规定搬迁日期前完成搬迁另外给予奖励:被拆迁人按55㎡/人核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小于或等于55㎡的奖励4万元,差额大于55㎡、小于或等于110㎡的奖励8万元,差额大于110㎡、小于或等于165㎡的奖励12万元,依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对征地拆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条规定的奖励资金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资金列入征地拆迁总成本。

 

  第四章 资金发放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发放方式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移民户。

  1.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付总资金30%(总资金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搬迁安置费用、奖励资金);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拆除及实物处理付总资金70%。

  (二)选择实物集中安置和后靠迁建安置的移民户。

  1.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付总资金30%;

  2.启动安置房建设付总资金40%;

  3.如期完成安置房建设,搬迁入住付总资金30%。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移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征地时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农业人口。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包括:住房及附属用房;学校、企业厂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临时建筑、厂棚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1、2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本办法所称实物集中安置,是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实物安置后,再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在双河村范围内按60㎡/户的标准统一规划护林房的安置用地。

  本办法所称后靠迁建安置,是指拆迁房屋按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负责在双河村范围内集中调剂宅基用地,村民按规划自行建设房屋。

  以上两种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移民户只缴办证工本费,其它费用由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搬迁安置人口、移民人口及移民户头的认定参照《常宁市广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施行,经广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组调查核定为准。凡出嫁或入赘到库区外的(包括形成事实婚姻),无论户籍是否在库区内,都不能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移民人口。

  对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经移民工作理事会和所在村两委员研究同意上报乡镇审核批准,其搬迁安置人口数和水库建设征地长效实物补偿款增加一人进行安置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常政办发〔2016〕24号附件.docx

  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3-3、苗圃及零星风景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3-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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