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16〕2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庙前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庙前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常宁市庙前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
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对象
庙前镇金龙村、中田村位于常宁市庙前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常宁市规划局批准圈定的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补偿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前屋后的青苗补偿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拆迁下列房屋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除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
1、村民非住宅用房(指与住房非整体设计的厨房、卫生间、牲舍等);
2、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等(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4、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
三、安置方式
本项目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另以55平方米/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下同)按216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补贴;
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的,可以按本条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二)同时符合下列第l、2项条件或单独符合第3项条件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1、在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
2、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农业人口;
3、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且在该住房实际居住生活的。
四、奖励
(一)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等的腾地奖励);
2、被拆迁入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拆迁腾地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3、青苗和附属设施所有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5%进行奖励。
(二)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另外给予奖励:被拆迁人按55平方米/人核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差额小于或等于55平方米的奖励4万元,差额大于55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10平方米的奖励8万元,差额大于110 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65 平方米的奖励12万元,依此类推。
五、组织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常宁市庙前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工作组组织实施,具体由庙前镇牵头,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公安、经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各项业务指导工作,房产和棚改投负责资金筹集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