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6〕2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
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行政府引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科学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从事规模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生产,突出我市的特色,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力发展粮、油、烟、果、蔬和猪、鸡、鱼等基础性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实现种养一体化格局。按照先发展、后规范、逐步提高的工作思路,采取宣传发动、指导引导、扶持发展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快发展,截止2016年3月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市农村经营中心备案的家庭农场26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38家。
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做到边发展、边规范、逐步提质。重点把握好中央政策,严格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确保又好又快发展。
家庭农场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经作等种植业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7年以上,种植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在150亩左右;以生猪养殖为主的,年存栏宜在500头左右;从事其他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规模。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成员,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业务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土地流转合同书);
7、有符合财政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统一财务账簿,做实成员账户。
要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为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个性化商标,申报农产品产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建设自主品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以农业效益为核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的传统产业、特色产业。种植业突出粮食(双季稻)、油(油菜、油茶)、烟叶、茶叶、药材、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养殖业突出猪、山地鸡、淡水鱼、特种养殖和草食动物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不断提高生产效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建示范农业经营主体
示范农业经营主体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市农村经营中心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2、有较大的规模效益。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总收益80%以上;种植业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租赁期在7年以上,养殖业产业投入在5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
3、有较好的农业产业优势。产业发展要符合我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和农业产业结构,做强传统产业,突出特色产业,做优拳头产业,形成一乡一品或几乡一品。
4、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能带动周边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推进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带领农户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5、有较好的品牌优势。要围绕提升品质、提高效益这个主题,示范性农业经营主体要努力创造条件注册农产品商标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搞好农产品筛选分级、加工包装,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门前悬挂牌子,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悬挂在办公室醒目的地方,并有收支账务和具体发展规划。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班子。市政府成立培育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农商行、农村经营中心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农村经营中心,由农村经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培育发展日常工作和指导协调、督导考核。各乡镇(办事处)要相应成立专班,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协调,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准入条件及重要性的宣传发动,层层召开会议,使之家喻户晓。市农村经营中心和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培育、总结和推介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扶持力度。
1、引导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流转。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户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探索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区。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奖补。对主要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当加大补贴。建立健全市、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及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证抵押制度,实现土地流转规范管理。
2、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生产需要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确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各乡镇(办事处)予以落实规划预留指标,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报批。
3、加大财政扶持。多方整合涉农资金,扶优扶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部门在落实扶持培育、项目建设、评先评优等农业政策对象时,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纳入,并适当向示范性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财政政策对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导向作用。完善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每年本级财政预算50万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评选出10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4万元/户的奖扶,每年安排10万元的合作社工作经费。每年本级财政预算60万元作为家庭农场的扶持资金。每年评选出30家示范性家庭农场(按五星、四星、三星的标准各评选10家),对五星级家庭农场给予3万元的奖扶,四星级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的奖扶,三星级的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的奖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项目优先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申报和实施有关产业项目,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业主创建省、衡阳市、常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常宁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予以支持。
4、执行税费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同等享受。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务机关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事项提供便利和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5、加强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抓好信用评价,简化放贷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大中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土地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市财政应当积极支持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
6、优化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特点,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保险体系,优化保险服务,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家庭农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强化协同服务。对规模较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林业、渔业等技术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一帮一”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深入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电力局要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种植、养殖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市水利局要加强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其他相关部门要形成培育合力,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争取政策支持、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降低风险,提升效益。
8、强化部门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把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农村经营中心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统计调查、分析监测,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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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