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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须知
2016-09-20 16:32:07 字号:

  一、选民条件。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举人员名单的公民。按照选举法规定,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即1998年10月26日(含26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选民登记办法。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办理选民登记。选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地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藉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下落不明的公民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精神病有争议的,以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选民登记时间。2016年9月10日至9月25日为选民登记时间,请选民积极配合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在选举日的十七日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投票选举。选民在选举日(10月26日)到所在选区指定地点参加投票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接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六、选民的权利与义务。选民有参加选举的民主权利,也负有遵守选举法律的义务。选民在选举过程中,要珍惜民主权利,依法行使自已的选举权;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不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利的事情。

  七、选民责任。选民有责任保证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对于各种违法行为,每个选民都有权检举、控告。

  常宁市选举委员会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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