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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6-11-01 16:32:36 字号:

  登记号:CNDR—2016—01026

  常政办函〔2016〕8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常宁市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调整方案

  为保障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3号)、《关于常宁市水松地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衡国土资函〔2016〕165号)精神,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政策调整

  为拓宽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居民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对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实行优先货币化安置。

  (一)私有房产

  1、个人私有住宅。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房屋主体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2、个人私有非住宅。被征收个人私有非住宅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综合考虑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二)公有房产

  1、产权性质为单位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产,征收补偿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产权性质原来为单位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产,因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招拍卖等途径,由个人依法取得产权,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被征收人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补交齐所有的税费、办证费用后才能视同手续齐全,按个人私有房产征收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二、具体调整方式

  按照以人为本、坚持公平的原则,对原有的补偿方式和奖励政策进行调整。

  (一)住宅房屋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主体参照水口山镇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进行评估,不考虑成新折旧因素,但要考虑房屋结构、楼层、区位等因素;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计入房屋征收补偿总价。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价格。严格按照衡政发〔2014〕24号文件执行,按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1、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2、按期签约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4、面积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再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面积奖励,面积奖励部分只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其它事项

  1、对水口山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同意执行调整政策时,需签订补充协议,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

  2、杂屋、空地、附属物、附属设施及没有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严格按照衡政发〔2014〕24号文件执行,征收补偿政策不再调整。

  3、被征收人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的商品房小区购房,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缴纳税、费,但房地产权属登记必须按原被征收人进行办理。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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