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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7-01-25 16:02:04 字号:

  登记号:CNDR—2017—00003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常政通〔2017〕3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东至泉峰东路(职业中学),南至南一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一环。以上均以道路为边界,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未划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全天燃放外,其余时间从每日晚上八时至第二天上午八时禁止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市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五、城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限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衡阳市驻常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在市电视台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七、公安、安监、城管、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7221110城管服务热线,对举报查实的,予以适当奖励。

  九、本通告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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