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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4-12 15:43:50 字号:
登记号:CNDR-2017-00006
 
常政发〔20171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     
 
 
常宁市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组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各项目服务组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服务组财务人员由市财政局指派,被指派的财务人员由财政出具同意函后方可上岗。
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
三、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财务会计报表一个季度报送一次,对各单位不及时报送的,经市财政局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催促后,仍不报送的,要暂停资金的拨付。
四、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须经主管局长及重点办主任审核,方可拨付;各服务组要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签字;各相关部门(包括各融资公司)凡与施工单位发生资金业务的,必须先拨付到相关项目服务组(财政结算专户),再由服务组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到施工单位。
五、各服务组必须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零余额账户外,不得擅自开设和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六、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截留、挪用。往来结算资金须通过财政结算专户办理,不得坐收坐支。
七、个人借款一般不予办理,确需借款者,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借款人员应按时归还借款,对还款不及时或者借款收不回,出现坏账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实行谁同意谁负责原则
八、各项目服务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十一、要严格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油料费等费用的开支,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各服务组每半年由市财政局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公开费用开支情况。
十二、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常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136号)文件执行。
十三、各项目服务组要规范补助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报市纪委核准或备案。
十四、对工程已完工的项目服务组,由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财务清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金如有结余要上缴国库;该撤并的项目服务组必须撤销或并入其项目服务组。
十五、强化监督职能,各项目服务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30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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