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00005
常政发〔2017〕1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常宁市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宁市人民政府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为项目审计的实施主体,具有项目全程监督及终审的职能。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财政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全部送审计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抽审,依据审计无异议的回复函或抽审结果进行结算。
所有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审批增加的合同款)的80%;不得进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固定资产结转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机构协助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有关情况;除规定保密内容外,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前期筹备管理和报建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和有关决策情况;
(四)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管理制度情况;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 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对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征地拆迁安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绩效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于年初将上年度新建、续建项目基本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属上级审批的项目,自建设单位收到上级审批文件之日起3日内转送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相关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结)算出具评审结论后7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和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在审计实施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大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特聘审计员和聘请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维护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常宁市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政发〔2013〕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