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21001
常卫计发〔2017〕26号
关于开展全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产品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产品经营单位: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我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产品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产品经营单位均属检查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净水器经营商。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从2017年3月至12月底止,重点监督监测时间段为丰水期、枯水期。
三、检查内容
(一)供水单位水源保护、区域设置、供水范围、供水人口、设施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否有经常性管理措施(人员、制度),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含商场、净水器经营商)的索证和使用情况;
(四)是否建立了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室,按规定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开展水质检验及检验是否合格;
(六)管供水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七)是否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四、工作要求
(一)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产品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自身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检测,水质监测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9号)规定执行。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0日
主题词:供水 检查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协科教法制工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