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00004
常政发〔2017〕1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
监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常宁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投项目)的工程监理行为,确保监理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国有资金投入的高效、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府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以本市国有投资公司为投资平台,使用上级政府、社会融资和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视同国投项目,国投项目的工程监理均适用于本规定,民间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国投项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实行委托监理的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前,由建设单位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制定编写的监理规划、审定的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不满足要求的,不予签订监理合同。
实行投标的监理工程项目,除应满足委托监理的条件和内容外,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测评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并作为确定评标结果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执行,组成人员以投标时监理单位任命监理部人员文件为准,不予变更。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书面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书面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同时超过三个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授权相应人员开展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等文件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并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措施等。
第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合同分包单位资质及上岗人员从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建设单位。
第五条 项目监理管理机构应按照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采取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险等形式,对工程进行实体质量控制。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旁站方案,明确监理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条 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并签署意见;应根据测量成果,提出合理化的土石方调配方案。
第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复核。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查验施工单位报送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并签署意见;同时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对检查不合格的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整改等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程序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同时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变更的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并提请现场勘察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形成变更方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因监理单位过失导致的造价变更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其他单位过失导致的造价变更由相应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施工器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项目的监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各方和责任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审核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及平行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及持证从业人员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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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