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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4-13 10:47:58 字号:

登记号:CNDR-2017-00009

常政发〔20171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方案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把关后,报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备案前还须将项目建设方案、经营模式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费用50万元以下的,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开标前 15 日公布。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市发改局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定。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总投资1000—3000万(含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随机抽取或邀请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投资   3000万以上(含3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可研、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且相关费用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代理机构选定方式予以确定。

  四、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五、加强招标投标资金账户管理,调整投标保证金标准。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万元,一般不超过30万元;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少于30万元,一般不超过50万元;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少于50万元,一般不超过80万元;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80万元。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接受个人或投标人以外单位代为投标人缴纳的标保证金。

六、实行投标人法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开标现场提交,授权委托人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七、建立投标人投标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投标人发生一次只报名不投标的行为,取消其6个月在本市的投标资格,如果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出现只报名不参与投标的行为,取消其3年内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八、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分管招投标领导和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九、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交通类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需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十、实行银行履约保函制和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以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总价的 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还须另外提交其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因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一、各项目单位要将本年度要实施的项目计划上报到市政府,经市政府依程序提请审定批准后的项目才能进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否则,不予办理。进入评审中心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文件的规模、资金进行评审。凡是与立项文件内容不相符的工程预算,一律不予评审。经过评审中心评审后招标或采购的项目,在项目结算时,如出现变更或增加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价款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文件履行变更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中标总价超过原中标价10%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没有招标直接交由原中标单位施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工程变更后,原中标人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实行关键岗位人员押证上岗制。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押证上岗制度。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规定和操作办法及时做好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网上公示或执业资格证书押证管理。工程未完工前,不得退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公布。

十三、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投标活动主体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加强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持续高压打击态势。投标人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不力或者发现后不依法处置,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评标资格。

十四、实行开标后监管责任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须与投标保证金汇出账户一致)。政府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后,须将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采购等合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承担标后监管责任,对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 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打牌子、挂靠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五、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严肃追责;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严肃查处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建立招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案件情况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45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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