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01019
常政办发〔2017〕2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宜阳至官岭道路提质改造
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内(西二环
至西三环)房屋拆迁安置
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宜阳至官岭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内(西二环至西三环)房屋拆迁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常宁市宜阳至官岭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西二环至西三环)
房屋拆迁安置补充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宜阳至官岭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5〕25号、常政办发 〔2016〕10号和常政办发〔2016〕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区片划分及住房补贴依据
(一)衡政办发〔2015〕73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迁建安置。拆迁房屋为住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市本级城市规划控规范围内,只能选择货币安置,不实行迁建安置和实物安置。本项目内西二环至西三环的房屋拆迁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常政办发〔2016〕10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明确界定征地拆迁货币安置控制区范围与住房补贴标准:全市征地拆迁范围分为中心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中,中心控制区范围为: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控制区范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其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控制区范围为的,补贴标准为2295元/㎡;一般控制区范围的,补贴标准为2160元/㎡。
(三)衡政办发〔2015〕73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1、2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下列房屋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除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
1、村民非住宅用房(指与住房非整体设计的厨房、卫生间、牲舍等);
2、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等(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4、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
(二)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14‰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以上补偿包括设备(或货物)的拆除、搬运、安装、调试及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等全部费用。征收时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将其它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为准;
2、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连续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住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
1、拆迁房屋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拆迁住房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后,另以55㎡/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下同)按2295元/㎡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补贴;但本方案实施前征收住房已进行实物安置的,征收其他住房时,仅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安置,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的,可以按本条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3、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4、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临时安置补偿费2000元/人;
5、本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前屋后的青苗补偿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附件3-3及附件3-4规定执行。
6、对个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衡政办发 〔2015〕73号文件附件3—3、3—4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征收住房底层建筑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50元/㎡。
7、同时符合下列第①、②项条件或单独符合第③项条件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①被拆迁人在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被拆迁人的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核定,以其户口簿或户籍登记为准。填写人口公示登记表,并张榜公示15天。
②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农
业人口;
③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只有一处合法住房的。
三、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等的腾地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拆迁腾地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三)青苗和附属设施所有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5%进行奖励。
四、组织实施
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常宁市宜阳至官岭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服务工作组的领导下,由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办事处)负责实施,市规划、房产、建工、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业务指导及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业主市交通投负责资金筹集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