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7—01060
文 号:常政办发〔2017〕6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培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培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常宁市培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培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
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村,片区属于Ⅰ类。
(二)区片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1)水田按45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60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270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45000元/亩计算。
(5)经济林按225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18000元/亩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