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7—01066
文 号:常政办发〔2017〕7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中国供销常宁农副产品
物流交易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中国供销常宁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常宁市中国供销常宁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中国供销常宁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
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宜潭乡董家村、三角塘镇玉沙村,片区属于Ⅰ类。
(二)区片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1)水田按45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60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270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45000元/亩计算。
(5)经济林按225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18000元/亩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来源: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