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1005
文 号:常政办发〔2018〕7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卓立学校建设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卓立学校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常宁市卓立学校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常宁市卓立学校建设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村、黄枝村、两江村、西上居委会、桃江居委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
四、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时间
(一)签约期限
按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规定时间完成。
(二)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起15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征收公产,只进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私有住宅。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房屋主体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2、私有非住宅。被征收个人私有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综合考虑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3、公有房产。(1)产权性质为单位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产(一栋、一厂等均视为一户),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且不享受面积奖励政策;(2)产权性质原来为单位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产,因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招拍卖等途径,由个人依法取得产权,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被征收人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补交齐所有的税费、办证费用后才能视同手续齐全,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到位。
4、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办法
(1)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2)按期签约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4)面积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再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面积奖励,面积奖励部分只折算成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政府有特别规定除外)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商品房,原则上位于就近地段。确因就近地段不能安置的,可异地安置。
3、产权调换房屋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实行先签优选,优先选择楼层、朝向和户型面积。
4、产权调换方式的奖励办法
(1)按期签约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3)面积奖励。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再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面积奖励。
(三)被征收人的杂屋、附属建筑、没有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根据土地性质、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只按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统一按2000元/户的标准执行。
(二)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对选择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
1、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期原则上为1年。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4元/㎡·月的标准发放。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征收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为一年,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7‰给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只计一项,不得重复计算。
七、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原用途及性质为住宅房屋,现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二)被征收人在接受房屋征收与补偿前,必须出示规划、国土、原房产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有效法律证件。不能提供的,由市征收办会同市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推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的房屋由市征收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任务,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五)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办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人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后,对产权人给予补偿。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和土地,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手续后,对产权人给予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解除抵押手续的,由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
(八)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要严明纪律,严肃作风,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积极主动,紧密配合,齐心协力,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九)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市征收办。未尽事宜,由市征收办提出方案,经项目服务工作组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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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