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擅自改装、不按规定停放、在非规定区域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排插充电、在易燃易爆品附近充电、长时间整夜充电。
二、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在其他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占用、堵塞、封闭上述通道、出口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予以行政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属地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劝导的单位和个人,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常宁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9日


来源:常宁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常宁市消防救援局
编辑:曾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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